婚前其他财务纠纷

恋爱期间,你应该关心的法律问题

2023-03-30   37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申明: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南京法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1.什么样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在结婚以后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顾名思义,婚前财产,即结婚登记以前一方取得的财产。这里的取得,比较典型的是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

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否则,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如果说,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不会轻易转化,那么该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典型的,如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经双方共同打理而对外出租,因此产生的租金通常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分手后,恋爱期间给付对方的财物能要求返还吗?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来讲,没有夫妻关系那般明确与紧密,法律对夫妻间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明确规定,也不像普通人之间的关系那般简单与疏离,毕竟恋爱双方存在着感情和信任,往往还会共同生活和消费。

下面,看几种比较典型的情形。

情形一:双方对给付的财物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形下,一般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

1,甲男于恋爱期间给付乙女8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且有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凭据。分手时,甲男可以主张乙女返还8万元。

2,丙女于恋爱期间给付丁男5万元,双方明确约定系丙女委托丁男代为保管。分手时,丙女自然可要求丁男返还5万元。

情形二:给付的财物系彩礼。

彩礼,一般是订婚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财物,时至今日,在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这种风俗。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之规定,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曾经为结婚而给付过彩礼但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情形三:给付的财物系赠与。

在情人节、恋人生日等特定节日,发送“520”“1314”等金额的红包,或者赠送明确是生日礼物的物品,一般可以认为是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财物,不应支持返还。

上述三种情形均较为典型。但实践中,恋爱双方给付财物的情形并不止于此,能否返还,还是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结合给付财物目的、双方关系程度、财物价值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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