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纠纷

大量抓取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3-03-28   43人看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申明: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南京法友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

二、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由较大数量规模的单一数据组成,其收集控制者对于数据集合的收集、储存、加工、传输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对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商业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享有合法的权益。

三、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经营者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竞争行为进行判断时,可以利益衡量为标准,通过衡量竞争行为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竞争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害与所得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判断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在动态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北京市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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