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阳某县张某甲与泗洪的李某乙在2019年时达成了螃蟹买卖合意,双方从未谋面,两人仅是在微信中沟通螃蟹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事项。2020年,螃蟹上市以后李某乙如期将螃蟹发送至张某甲指示地点。前几次张某甲均按时付款,直至最后一次张某甲收了价值二十几万的螃蟹以后便再也不回消息。
现李某乙想要起诉张某甲,但只有对方微信,知道对方姓名与电话,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不知对方住址为何处,李某乙此时该到哪起诉呢?
以上其实就是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范围的划分。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到本案地域管辖,涉及的就是合同纠纷在哪里起诉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中存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双方发生纠纷,一般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会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
具体到本案,张某甲与李某乙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合同并未对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本案中,李某乙已经将货物发送至张某甲指定地点,主要纠纷即为“支付货款”也即“给付货币”,李某乙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即使李某乙不知张某甲具体住址在何处,但其仍可以在自己住所在地泗洪县起诉张某甲。
所以,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对方离自己很远或者不知道对方具体住址得情况,不要着急,律师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