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负债人逾期后都有收到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短信,不懂法律的朋友一看到马上要被拘留了,胆破心惊。
其实大可不必!这是催收套路,再说公安机关要抓你,还会通知你,给你跑路的机会吗?借贷逾期通常情况下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除非你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先讲一下这个罪名。
《刑法》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法条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三个: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要件: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
追诉要件: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恶意透支
一、首先先看一下主观要件,哪些情形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出了以下六种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二、客观要件中银行催收必须是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有效催收的情形有: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采用了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如果催收不符合相当的证据标准,则持卡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但是不要心存侥幸认为欠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就可以胡作非为,没有刑事风险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明确了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恶意透支数额达一万元以上就能予以刑事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数额认定: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五百万元以上。
其中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四、信用卡诈骗罪的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